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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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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閱卷之範圍,以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申請閱卷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予以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
      虞者。
(六)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七)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八)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卷宗資料之一部因第一項規定不宜提供申請人閱卷者,於該部分與其
    他部分可分時,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應將可供閱卷部分提供申請人閱卷
    ,不得逕為拒絕閱卷之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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