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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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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檢人員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驗通知單及
    國民身分證受驗,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自備工具,未規定之器材、配
    件、圖說、物品等,不得攜帶進場。應檢人員須知附加規定須穿著制
    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戴者,亦不得進場應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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