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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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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其
    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驗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其為測驗舉行前發生者,應由承辦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決定,該測驗
      另行擇期舉行時,由承辦單位發布測驗延期公告並通知應檢人。
 (二) 其為測驗進行中發生者,考區主任審視應中止測驗時,應立即通知
      監試 (監評) 人員收回全試卷或工件,其學科測驗或術科採筆試測
      驗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項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
      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第三條規定辦
      理。術科測驗採實作測驗者,由評審長報請考區主任決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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