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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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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規則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擬具催繳通知書
    稿(如格式二)催繳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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