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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4 條
本辦法職業重建之對象,指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由醫師診斷為職業傷病
,致工作能力降低或喪失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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