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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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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適用對象
    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
    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及具有工作權之失業大陸
    地區配偶 (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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