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適用對象 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 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及具有工作權之失業大陸 地區配偶 (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