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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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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所列訓練時數,一年期 (半年期) 定為二千小時 (一千小時)
    者,得於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備後,減為一千八百小
    時 (九百小時)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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