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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
 (二) 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及院轄市政府
 (三) 執行單位: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共職業訓練中心、台灣省農會、各縣市農
      會、各鄉鎮市地區農漁會、擬辦理所僱用轉業農漁民員工待職期間
      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事業機構、本計畫項下政府機關主辦或合作、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