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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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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預算 
(一)現階段遵照行政院核定「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規定,
      所需援外經費由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支應;一般行政管理
      費用由本部發展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俟業務發展達一定程度或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無法配合支應時,
      由本部發展署配合編列預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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