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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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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實施方式如下:
 (一)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提出申請,經審查
      符合資格者,由就服中心推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並由就服中
      心分派轄區內社區化就業服務之專案單位辦理後續就業支持、追蹤
      輔導等相關服務。
 (二) 雇主應於就服中心推介後二週內僱用所推介之人員,提供身心障礙
      者為期三個月的僱用機會,並在期滿後決定是否繼續僱用該名身心
      障礙者。
 (三) 雇主應於同一部門安排具有經驗之員工一名擔任「輔導員」,輔導
      身心障礙者工作技巧、協助適應工作環境與建立人際關係。
 (四) 就服中心在身心障礙者受僱初期,應與雇主及身心障礙者保持聯繫
      ,確保身心障礙者順利適應工作,並應積極主動提供雇主僱用身心
      障礙者所需相關服務,如就業、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 (含就業輔
      具) 、法令等相關諮詢及協助補助款之申請等服務。
 (五)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作業流程圖,詳如附表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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