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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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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
      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以下簡稱輔具):指為增加、維生、改善身心障礙
      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
      工具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
      適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
      、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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