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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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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費
      。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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