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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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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標準:
      經費補助為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每年以一次為限,補助款不得超
      過總經費之一半,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
      1.研習會、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及觀摩會之補助項目,包括
        鐘點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印刷費、郵電費、授課演講鐘
        點費、廣告文宣費及其他必要之支出經費。
      2.有助於業務宣導之相關活動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諸如電子媒體及
        平面媒體、電子視訊牆等製作或刊登之廣告文宣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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