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專校院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二)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勞動權益與職業觀念, 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三)推廣與運用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勞發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宣傳學生 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推 動及發展各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陳列相關宣傳品及文件。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設置 e 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電腦登 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或另辦行銷活動,宣傳與推廣勞發署設置之全 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 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四)配合參加分署辦理之聯繫會報及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 (五)計畫執行期間配合勞發署與分署之訪視及查核事項。
一、本點新增。 二、原規定列於現行第二點第三款,惟考量第二點係規範主責行政機關之任務及分工 事項,而大專校院屬補助對象,非行政機關,爰將相關規定移列至第四點,並明 定為大專校院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