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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
      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其他
        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或載明
        其內容之公文。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者,除主辦機關免出具收據外,其餘仍
        依前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