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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須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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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人員準備試卷 (答案卷) 、用品及佈置評審場所。
 (一) 先將各考區試場繳回之試務記錄表、監場紀錄表集中作成試卷分組
      統計表,併據以安排閱卷工作人員之分配表。
 (二) 將各職類、級別等到考試卷登入評審登記冊,排序整理,編寫卷包
      號碼,提送至閱卷場所。
 (三) 應準備之用品及表格,宜事前檢點妥當。
 (四) 查勘閱卷處所,分別於大門口及出入通道適當位置設置標示。
 (五) 將試卷按閱卷登記冊所載,依序置於桌上,並於相關位置貼上名籤
       (如閱卷評審姓名、卷包編號、起訖號碼、試卷、職類、級別等識
      別籤條) 俾便迅速取閱。
 (六) 用品準備:
      1.閱卷登記冊
      2.識別籤條
      3.參考答案
      4.評審人員名冊
      5.平行兩閱彌封紙
      6.紅、藍、黑色原子筆
      7.紅、藍色鉛筆
      8.印泥
      9.刀片、剪刀
     10.計算機
     11.漿糊、刷子、膠水、橡皮擦、其他應用文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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