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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4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一)及明
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營建用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
用升降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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