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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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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置地點 
一、示範按摩中心 (院) 之設置地點,應慮及市場性,並顧及交通便捷、
    衛生、安全及無障礙生活環境等條件。
二、設置地點得運用公有房舍或私有場所辦理,但擇定之場所,可供使用
    期限不得少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