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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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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免
      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地方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年
      度總清查,無法於報名期間取得證明文件者,應於報名時先繳費,
      嗣後再檢附附表規定文件、繳費單據及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向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三)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
      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
      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者,僅得申請
      證照費之補助。
(四)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五)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