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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原則: 
 (一) 每年度補助每一職業訓練機構增設、調整職類所需增購充實的訓練
      機具設備經費,以不超過三千萬元為原則,並視各機構辦理訓練績
      效、開班職類數、場地規模大小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等相關因素
      ,作為補助經費額度之參考。
 (二) 對經費較為不足之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部分現有職類所需汰舊新
      設備或補充設備,每一機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以不超過一千萬元為
      原則。
 (三) 新增設、調整職類所需訓練機具設備經費,原則上應於一個年度申
      請補助採購完成,如本局經費不敷分配使用時,各職訓機構可分年
      度申請補助。
 (四) 前述 (一) 、 (二) 項合計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四千萬元
      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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