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經費原則:
(一) 每年度補助每一職業訓練機構增設、調整職類所需增購充實的訓練
機具設備經費,以不超過三千萬元為原則,並視各機構辦理訓練績
效、開班職類數、場地規模大小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等相關因素
,作為補助經費額度之參考。
(二) 對經費較為不足之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部分現有職類所需汰舊新
設備或補充設備,每一機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以不超過一千萬元為
原則。
(三) 新增設、調整職類所需訓練機具設備經費,原則上應於一個年度申
請補助採購完成,如本局經費不敷分配使用時,各職訓機構可分年
度申請補助。
(四) 前述 (一) 、 (二) 項合計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四千萬元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