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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運用「訓用合一」模式推動部分工時就業職前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4
四、事業單位雇用部分工時勞工之每週工作時數為十六小時至三十四小時 ,本案應以不得低於十六小時為原則,同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法之規 定,為部分工時勞工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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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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