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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雇用部分工時勞工之每週工作時數為十六小時至三十四小時
    ,本案應以不得低於十六小時為原則,同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法之規
    定,為部分工時勞工辦理加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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