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關通用性向測驗之借用對象限於下列單位: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團體、機構。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 團體、機構。 (六)國民中學、高中(職)校及大專院校。 (七)其他經業務執行單認可之單位。 前項單位在現職人員中,應具有合格使用人員一人以上,始得申請借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