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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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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服務對象
一、服務對象:
(一)年滿 45 歲至 65 歲(含)之失業者。
(二)失業期間需連續達 3  個月以上。
(三)1 年內經公立就服中心推介 4  次以上仍無法就業,且經個案管理
      諮詢評估後,由個案管理員轉介。
二、服務對象(個案)來源:
    由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供中高齡失業者個案名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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