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工住宅貸款評點實施內容:
勞工視其家庭類別,依「九十五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評點標準表
」(附件一)所訂「勞保累計年資」、「勞工家庭年所得」、「住宅
狀況」、「家庭眷口數」及「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等五項
評點規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家庭類別:
勞工家庭類別分為五類,其中「家庭年所得」、「住宅狀況」及「
家庭眷口數」均應依申請類別予以查核計點:
1.第一類(三代同堂):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本
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或無配偶者,本人年滿
二十歲,以本人、未婚子女及本人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2.第二類(已婚與父母共同居住):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
本人、配偶與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3.第三類(核心家庭):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共同
居住提出申請;或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及配偶共同居
住提出申請。
4.第四類(單身或單親勞工):無配偶者,本人年滿二十歲,以本
人及父母(父母雙亡得與祖父母);或本人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
提出申請。
5.第五類(四十歲以上單身勞工):單身勞工,本人年滿四十歲,
以本人提出申請。(即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前出生者
)年齡係指計算至申請截止日(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
。
(二)評點項目及配分權重:
1.勞工保險年資佔百分之二十:
(1)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者一點;未滿一年部份,滿一個
月○.一點,滿二個月○.二點,以此類推,滿十個月以一點
計。
(2)本年資由勞工保險局派駐人員於受理現場負責查調電腦檔,並
核填申請表之「勞保年資欄」後,逕予計算該項點數。
(3)本年資之計算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並計算至申請
截止日(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
2.勞工家庭年所得佔百分之三十五:
(1)申請勞工須切結同意由本會將所有家庭成員之身分證號,送往
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累加所有成員之各類所得後,
為該申請勞工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並由本會計點,不得異
議。
(2)家庭成員中具有「志願役軍人」、「軍雇人員」或「托兒所、
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教職員」身分者,應另檢附其任職機
關開具之年所得證明(附表五),俾加計其「家庭年所得總額
」。未依規定詳實填報,應取消貸款資格,並應負切結不實之
法律責任。
(3)勞工家庭年所得級距依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等行政區域,
研訂十一個所得級距值,年所得額落在不同級距範圍內,獲不
同點數。
3.住宅狀況佔百分之二十五:
(1)申請勞工須切結同意由本會將家庭內所有成員之身分證號送往
財稅資料中心進行房屋檔查詢事宜。
(2)申請勞工須視其家庭類別,並查核其為「無自有住宅者」或「
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後予以計點。
4.家庭眷口數佔百分之十二:
(1)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
者,均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時
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始得認定為共同居住。
(2)家庭眷口每一人(本人不計)得二點,最高十二點。
(3)家庭眷口數應依申請勞工之家庭類別,核定人數後予以計點。
5.「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佔百分之八:
(1)勞工本人為「身心障礙勞工」、「原住民勞工」或「單親勞工
」,加計五點。
(2)申請戶內有眷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一人加計一點,最高
加計三點。
(三)評點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初審合格戶資料鍵檔後送本
會,本會經彙整全國電腦檔並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及房屋
檔資料後,分別予以評比排序,核定各該轄內之正取戶及備取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