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標準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所稱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指申 請初次招募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並以雇 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當日為審核基準日 ;又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以審核基準 日之勞工保險證號資料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