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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本計畫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了解意願:由本局透過需求調查、拜訪或座談等,了解公、私立機
      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從事電話服務工作之意願。
(二)參訪與諮詢:由本局安排有進用意願之公、私立機關(構)至本局
      或相關電話服務中心參訪,並委託專業機構提供進用相關問題之諮
      詢服務。
(三)協助進用措施:對於有意願進用身心障礙者從事電話服務工作之公
      、私立機關(構),依其需要,由本局、就業服務中心及職業訓練
      機構提供以下之服務及補助:
      1.職業訓練:由本局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專案開辦電話服務職業訓
        練;或由就服中心補助進用單位自行辦理「電話服務」職類訓用
        合一職業訓練,訓後留用。
      2.人才招募:由就服中心、本局委託或補助之專業機構協助欲進用
        單位招募身心障礙者。
      3.職務再設計:由就服中心協助申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從事電話服
        務工作所需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就業輔具、工作條件等職務再
        設計諮詢與費用補助。
      4.僱用初期補助:由就服中心協助私立進用單位申請進用身心障礙
        者之初期補助及職場輔導員補助。
      5.職場支持:由就服中心及本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案機
        構提供身心障礙者於職場上所需之支持與輔導。
(四)後續輔導及其他相關協助:由就服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本局委託或補助之專業機構提供後續輔導及其他相關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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