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貸款資格: 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提出申請: (一)刻正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微型企業。 (二)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一年者(至貸款申請日止未超 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