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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及輔導措施 (民國 83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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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作原則
一、為避免因引進外籍勞工而對國內社會、經濟等各層面造成負面影響,
    除應建立合理有效的外籍勞工預警制度加以規範外,並應就外籍勞工
    引進後對本國勞工權益的影響,詳作評估與處置。
二、獲准入境工作之外籍勞工,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並受中華民國法律
    的保障,如遭受任何不當、不法對待或剝削,均可就近向當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訴、檢舉及請求調解,其中如有涉及警察機關權責部分,再
    由主管機關移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三、外籍勞工在臺灣地區之靜態、動態資訊,包括基本資料、簽證、入境
    、由何人接受、體格、居住處(含臨時居住處)、就業場所、工作地
    點及離境等事項,均應納入電腦連線管理及查核,俾有效掌握其動向
    ,並據以強化各項管理及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