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應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團體提出推薦名單。該團體 應於通知後四十五日內將推薦名單報送本會審核。 委員之任期屆滿前六十日,由本會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 團體提出推薦名單。該團體應將推薦名單應於通知後三十日內,報送 本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