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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將所規
      劃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
      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計畫自 96 年 4  月 30 日至 96 年 6  月 30 日止受理申請,
      並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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