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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4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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