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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4 條
危險性機械之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使用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
查費,如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之檢查費,依前項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
分之二十。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