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