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可燃性氣體,係指丙烯、丙烯醛、乙炔、乙醛、氨、一氧化
碳、乙烷、乙胺、乙苯、乙烯、氯乙烷、氯乙烯、氯甲烷、環氧乙烷、環
氧丙烷、氫氰酸、環丙烷、二甲胺、氫、三甲胺、二硫化碳、丁二烯、丁
烷、丁烯、丙烷、丙烯、溴甲烷、苯、甲烷、二甲醚、硫化氫及爆炸界限
之下限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爆炸界限之上限與下限之差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氣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