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