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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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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
      日起,至當年度八月十五日止,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逾期申請者,或本部年度編列補助經費用罄後,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採依序審查,受理期間累積達適當案量時,進行該等案件
      之審查。
(二)應備文件:
      1.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
        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
        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三)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表(附件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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