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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得依有意願參加職訓或就業之被害人個
    人狀況,將其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評估後安排至公共職業
    訓練機構或各縣市政府參加職業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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