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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
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職務再設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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