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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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會填報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差額補助費數額,及內政部公
布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等統計數時程為歷年二月中下旬,故辦理期程由一月改至二月。
-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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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衛生福利部公告前一年身心障礙者人口數時程不一,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針對本部依分配公式核算結果之數額提出疑義,需重新檢視及計算,致無法於二月底
完成函知作業,爰修正辦理期程。
《附表修正說明》
一、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每位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所受益
之差額補助費、各地方政府身障基金支用情形及轄區幅員大小之投入資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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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降「義務機關(構)數」權重為百分之二十(原百分之二十五)。
(二)修正「身障基金餘額數」為「平均每一位身障者分配當年度已繳納差額補助費
」(權重為百分之十五),「縣市政府差額補助費繳納數額」為「平均每一位身
障者分配身障基金支用數」(權重為百分之十)。
(三)增列「縣市土地面積」(權重為百分之五)。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統計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故將「內政
部」修正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三、配合分配公式將「身障基金餘額數」修正為「平均每一位身障者分配當年度已繳
納差額補助費」,爰刪除備註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