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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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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欠費者,本局應以書面送達限其於三十日內繳
    納(還),未於期限內繳納(還),再經本局以書面催告後,逾十五
    日仍未繳納(還)者,移送執行。
    前項欠費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一百元者,得不予書面催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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