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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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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申請單位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規劃、設計能力,並具備
      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
(二)結合三家以上(含)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共同參與聯訓
      計畫。
(三)聯訓單位依法應為就業保險投保之單位。
(四)受訓員工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
      本國籍在職勞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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