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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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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輔導訪視、協助
      工作崗位訓練學員轉場與爭議處理、畢業生就業輔導及協助畢業生
      申請留任獎勵。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
      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參訓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
      學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
(四)應輔導前款參訓學員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一)與參
      訓期間配合查核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署及分署於參訓學員畢
      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五)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六)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七)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就業率,指結訓學員畢業後三、六、十二個月之就業
    率。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結訓學員中不包括服役及升學者之畢
    業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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