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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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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一)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且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並向校本部所在地
      之分署申請本計畫之大專校院。
(二)企業:經合法立案,並與學校合作之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事業單位,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三)學員:應為一百十五學年度起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學校
      辦理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包括碩士生及博士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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