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漁船主僱用之勞工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漁船船員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等四項基本安全 訓練合格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失業達一年以上者(中高齡者、原住民及生活扶助戶不受失業一年 以上之限制)。 (三)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二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 經審核符合條件發給就業憑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