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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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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國際研討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
    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提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機關補助金額及預計門票收入或其他
    收入全部列出,本署補助金額加計前開金額後,以不超過全案所提計
    畫書所需總經費為原則。
    提案單位已獲補助活動經費惟未執行者或核定補助金額之執行率未達
    百分之九十者。提案單位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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