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應依下列規定:
(一)所有事業單位雇主均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執行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留存紀錄備查: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險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15.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
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
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
位得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未有規範執
行紀錄及文件規定時,仍應以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相當內容
之計畫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紀錄認定之,如附表三
。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為雇主依其作業及管理需要能有效防止
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健康所訂定之內部管理規章。
(四)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未取得臺灣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證書者,應檢視其建置範圍是否涵括全
部事業單位,及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六之規
定。
(五)發生重大職災是否追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之責任,依法令規
定及事業單位內部作業規定各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責任認定
:
1.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業務。
2.事業各部門主管: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執行之責。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規劃及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