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補助之案件,經費補助為部分補助,每年度每 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最高補 助十萬元。 充實設備費之補助項目、單價及年限如附表二;設備已達所定使用年 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辦理安置期間之輔導、諮商或支持性課程之補助項目同附表一,並以 「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列項目核實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