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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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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要點之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且具就業保險身分,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
      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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