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包含以下二類: (一)專案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且有人力運用調整之必要,經本 會穩定就業輔導團輔導,並與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代表協議應實 施在職訓練者。 (二)一般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中屬嚴重缺工產業、產業發展套案之新興產業及 產業發展套案之產業升級轉型重點產業之事業機構得優先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