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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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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包含以下二類:
(一)專案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且有人力運用調整之必要,經本
      會穩定就業輔導團輔導,並與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代表協議應實
      施在職訓練者。
(二)一般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中屬嚴重缺工產業、產業發展套案之新興產業及
    產業發展套案之產業升級轉型重點產業之事業機構得優先補助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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