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健,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之培養。 二、心理重建之提供。 三、社交技巧之指導。 四、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獨立生活技巧之訓練。 五、社區適應之促進。 六、環境資源之運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復健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本辦法所獎勵、補助者,係於病人居家或社區所提供之社區精神復健,與社區精 神復健機構之服務提供場所不同,爰於各款定明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 健服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