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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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健,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之培養。
二、心理重建之提供。
三、社交技巧之指導。
四、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獨立生活技巧之訓練。
五、社區適應之促進。
六、環境資源之運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復健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辦法所獎勵、補助者,係於病人居家或社區所提供之社區精神復健,與社區精
    神復健機構之服務提供場所不同,爰於各款定明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
    健服務內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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