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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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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鑑機構:指接受本部委託辦理訓練單位評鑑之學術機構或相關專
      業團體。
(二)申請單位:指向評鑑機構申請評鑑者。
(三)受評單位:指符合訓練規則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經依第
      十三點第三款審查通過,並經依第六點第三項核定之訓練單位,及
      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四)技術職類評鑑:指評鑑職類為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各款規定所列,
      且課程內容含實習者。
(五)管理職類評鑑:指評鑑職類為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各款規定所列,
      且課程內容未含實習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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